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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伪造金融票证,责任如何划分?——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认定

大律师网     2026-03-09

导读:单位伪造金融票证,责任如何划分?——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认定

一、 法律基石:双罚制下的责任主体分离原则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普遍实行“双罚制”,伪造金融票证罪亦不例外:单位被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承担相应的自由刑。这一制度设计的法理根基在于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刑罚必须与自然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主观罪过相匹配,不能因单位行为而无差别地株连个人。

然而,法律条文并未明确界定“直接负责”与“其他直接责任”的具体标准。何者为“主管”?何者属“直接”?这些模糊地带,正是控辩博弈的焦点,也是辩护律师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突破口。实践经验表明,理解这一划分,不能仅依赖法条字面解释,更需深入司法判例与裁判逻辑,把握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尺度与倾向。

 

二、 解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权力、知情与因果链条

司法机关在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实质上是在追溯单位犯罪意志的“源头”或“关键批准者”。根据我梳理的胜诉判决,认定标准通常围绕三个核心维度展开:

实质决策权而非虚职头衔:是否拥有对涉案行为的实质性审批权限,是判断的关键。在一起大型贸易公司伪造汇票案中,当事人虽为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但我们通过调取公司近三年的《权限审批表》、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及OA系统流程日志,证明所有金融票证业务均需总经理电子签批,该副总经理仅负责日常行政开支。据此,我们成功论证其职务与涉案决策无实质关联,最终将其排除在指控之外。核心辩点: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职务与犯罪行为的关键决策节点无关。

主观明知的证据构建与破解:控方常以会议记录、内部邮件或证人证言证明主管人员“知情”。辩护的关键在于切断“知情”与“犯罪故意”之间的逻辑联系。例如,某案中虽有邮件显示主管知晓公司资金紧张,但内容明确强调“融资务必依法合规”。结合其后续多次拒绝下属违规建议的聊天记录,我们主张其仅有“经营状况的知情”,并无“伪造票证的故意”,该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即使主观上知情,也需证明其具体行为(如授意、批准、默许)直接促成了伪造行为的发生。若其行为仅体现为管理疏失或监管不力,而未积极推动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直接负责”。辩护时应着力将当事人行为定性为“管理责任”而非“刑事责任”,避免责任的不当扩张。

 

三、 厘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作用与主观恶性

相较于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更侧重于具体执行层面,即“手脚”而非“大脑”。司法审查聚焦于以下三点:

行为的具体性与不可替代性:是否实际参与伪造、变造或使用假票证的核心环节?是提供票样、联系制假方、伪造印章,还是仅进行格式化信息录入或文书传递?在一起案件中,一名财务文员被指控参与伪造,但我们发现其工作仅是按固定模板将已审核数据填入电子表格,且无权接触票证实物。我们主张其行为属于中性、可替代的辅助性劳动,与伪造的“实行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大小:是犯罪的发起者、主导者,还是被动、次要的执行者?作用评估需结合岗位职责、受指挥程度及获利情况综合判断。例如,主动寻找假票源并从中抽成的业务员,与因害怕失业而被迫传递假票的行政人员,其可谴责性显然不同。

主观恶性的深度辨析: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积极故意,还是出于完成业绩、保住工作的侥幸心理?是否存在被上级蒙蔽、缺乏专业鉴别能力的情形?我曾为一位刚入职的银行客户经理辩护,其被上级指示使用伪造的理财证明为客户增信。通过其新人培训记录、与上级的微信沟通(显示其多次询问合规性),我们成功论证其主观上受蒙蔽且审查能力有限,从而显著降低其罪责评价。

 

四、 模糊地带的攻坚策略:身份重叠与责任吸附

实践中最复杂的情形,是兼具管理职责又参与具体执行的“双重角色”人员。对此,我的辩护策略是实施 “行为切片分析”

核心辩护公式:决策环节的责任(考量意见权重、是否被否决)执行环节的责任(考量主动性、技术含量与不可替代性)整体罪责等级

例如,在某案中,一位部门经理既参与了同意使用“非常规渠道”融资的会议,又亲自交接伪造的银行保函。辩护中,我们承认其执行环节的责任,但重点论证:在决策会议上,其同意附有“确保合法”的条件,且最终决定由总经理作出。由此,将其决策作用“稀释”,将辩护重心置于执行行为系受明确指令、未获额外利益之上,最终成功争取缓刑。

 

五、 给同行与当事人的终极建议:证据、合规与辩护视角

对辩护律师而言:此类案件的突破口,往往深藏于书证与电子数据的细节之中。公司章程、岗位职责说明、审批流程、会议纪要、内部通讯记录(微信、钉钉、邮件)等,是重构事实、划分责任的最有力武器。辩护不是抽象法理的演绎,而是用证据“讲述”一个关于客户“有限、次要、被动”责任的完整故事。

对单位与从业人员而言事前合规的价值远胜事后辩护。建立权责清晰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确保决策流程线上留痕,明确各岗位对票证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不仅能有效预防犯罪,即便涉诉,这些合规文件也将成为划分个人责任的“防火墙”。

对司法实践的展望:随着企业组织结构日益复杂,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细化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对个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贡献度的精细化审查,避免将单位责任简单“连带”或“分摊”至个人,真正实现罚当其罪。

 

结语:单位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责任划分,是一场关于权力、行为与意图的精密司法丈量。作为律师,我们的使命是以专业为刻刀,在错综复杂的单位行为图谱中,清晰勾勒出当事人个人责任的真实轮廓,捍卫其应有的公平。这既是技术的较量,也是对刑法谦抑性与个人权利保障精神的坚守。

 

关键词

伪造金融票证罪 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责任划分 刑事辩护律师 

双罚制 罪责认定 金融票证犯罪辩护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领域,尤以办理重大、复杂的单位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件而闻名于业界。凭借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刻把握,以及数十起成功辩护案例的积淀,林律师在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界定**这一核心难题上,形成了极具实务效能的辩护体系。

其执业精髓在于,擅长运用**“单位组织行为与个人刑事责任精细化切割”** 的辩护策略。通过深度挖掘公司章程、审批流程、岗位职责与电子证据,精准解构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效区分管理责任与刑事罪责,从而在众多案件中为涉案高管与核心员工争取到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乃至无罪等突破性成果。林律师的实务研究与辩护实践,因其对单位犯罪归责逻辑的敏锐洞察与证据技术的精湛运用,被业内公认为该细分领域的权威专家,其观点与策略对司法实践与专业研究均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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