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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商标流氓”:针对恶意抢注者的诉讼抗辩与权利无效组合拳

大律师网     2026-03-09

导读:反制“商标流氓”:针对恶意抢注者的诉讼抗辩与权利无效组合拳

在烟火气最盛的餐饮行业,商标纠纷往往裹挟着更浓的地域情感与商业现实。一道传承数代的地方小吃,其名称可能早已成为街坊邻里的共同记忆,却在商业化浪潮中被个别主体抢先注册为商标,进而向真正的传承者与经营者发起维权诉讼或索要高额许可费。这类行为不仅侵蚀了本土餐饮文化的根基,更构成了典型的“商标流氓”行径,利用制度缝隙谋取不当利益。本文旨在通过剖析一宗代理“江州老灶豆花”应对恶意抢注的胜诉案例,拆解在诉讼与行政程序中协同发力、有效反制的组合策略,为餐饮业经营者提供一套可复制的维权方法论。

 

案情回溯:“江州老灶豆花”的传承与劫难

 

“江州老灶豆花”是江州地区传承近百年的特色小吃,以其独特的石膏点制工艺和秘制蘸水闻名。经营者李师傅家族四代操持此业,虽未注册商标,但“江州老灶豆花”的店招与口碑早已深入人心,成为当地美食地图上的标志性存在。2019年,一家与餐饮毫无关联的商贸公司(下称“A公司”)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抢先注册了“江州老灶豆花”商标,并于获准注册后,立即向李师傅及当地多家使用该名称的豆花店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或支付高昂的商标使用费。

 

李师傅的经营面临巨大威胁。接受要求意味着割让祖业积累的无形资产,并背负沉重经济负担;拒绝则可能陷入漫长且成本不菲的诉讼。经人介绍,李师傅委托我们团队代理此案。经初步研判,我们认为A公司的行为涉嫌恶意抢注,其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决定采取“诉讼抗辩+权利无效宣告”的组合拳进行反击。

 

第一拳:诉讼中的精准抗辩——击破“权利滥用”之盾

 

面对A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我们并未拘泥于传统的不侵权抗辩,而是将战场引向对原告权利正当性的根本性质疑。我们的核心抗辩理由聚焦于三点:

 

主张被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我们系统梳理了李师傅家族自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的经营史料、历年获得的本地媒体报道、美食评选获奖证书、老顾客证言以及持续使用的店招、菜单、包装等实物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时间链与证据链,充分证明“江州老灶豆花”作为商品名称与服务标识,在李师傅处的使用远早于A公司的商标申请日,并在江州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与一定知名度。这直接援引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规定。

 

揭露原告的恶意抢注意图。

我们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关联案件检索发现,A公司及其关联方近年来在多类商品与服务上抢注了数十个地方特色名称、传统工艺称谓,且均存在后续提起侵权诉讼或高价兜售商标的行为模式。我们向法庭强调,A公司注册“江州老灶豆花”并非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品牌建设目的,而是典型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诉讼牟利”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使商标权构成权利滥用。

 

强调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我们在法庭上深刻阐述了“江州老灶豆花”作为地方传统小吃代表的文化价值与公共资源属性。A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试图将公共领域的文化遗产据为己有进行垄断,这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混淆的立法本意。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通过强有力的证据组织和法庭陈述,成功动摇了法官对原告权利正当性的内心确信,为案件走向奠定了有利基础。

 

第二拳:行政无效宣告的釜底抽薪——直指权利根基

 

与诉讼程序并行,我们同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A公司的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这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关键一击。我们的主要理由包括:

 

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我们提交的证据同样用于证明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明知或应知“江州老灶豆花”系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商誉、不正当抢注的恶意。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我们主张“江州老灶豆花”作为李师傅长期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益,以及可能涉及的商品名称权益。A公司的注册损害了这些在先权益。

 

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囤积注册:  结合A公司大规模抢注行为及其未在餐饮服务上真实使用“江州老灶豆花”商标的证据,我们论证其注册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囤积,应予无效。

 

决胜时刻:策略协同与胜局锁定

诉讼与行政程序的联动产生了1+1>2”的效应。法庭在得知无效宣告程序已启动,且我方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一步强化了“恶意抢注”的主张后,出于诉讼经济与解决实质争议的考虑,倾向于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裁决结果。这为李师傅赢得了宝贵的喘息时间,也极大地增加了A公司的维权成本与不确定性。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定A公司注册的“江州老灶豆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该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行政裁定生效后,A公司在侵权诉讼中的权利基础彻底丧失,法院随即裁定驳回其起诉。李师傅及当地餐饮同行得以继续安心使用“江州老灶豆花”这一承载着历史与风味的名称。

 

案例启示:餐饮业维权者的策略清单

“江州老灶豆花”案的胜利,不仅是个体的正义,更是一份针对餐饮行业商标抢注的战术指南:

证据意识是关键:  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所有能证明品牌历史、使用情况、宣传推广、市场声誉的材料(合同、票据、报道、照片、获奖记录等)。这些是主张“在先使用”和“一定影响”的生命线。

 

组合策略是王道:  不要孤立看待诉讼或行政程序。积极应诉的同时,果断启动商标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等行政程序,多线施压,直击对方权利软肋。

 

深挖“恶意”是突破口:  全面调查抢注者的背景、关联公司及历史行为模式。若能证明其属于职业抢注或大规模囤积商标,对于在诉讼和行政程序中证明其“恶意”具有决定性作用。

 

善用法律原则:  在具体法条之外,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等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说理,往往能获得法官或审查员更深层次的认同。

 

结语:守护人间烟火,亦需法律盾牌

餐饮,连接着最质朴的生活需求与最深厚的地域文化。当别有用心者试图用一纸商标劫持这份传承,法律应当成为守护者最坚实的后盾。本案表明,面对“商标流氓”,餐饮经营者并非无能为力。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精准的证据布局以及诉讼与行政程序的巧妙组合,完全能够有效反制,夺回本属于自己的商业标识与市场空间。让每一份用心经营的老味道,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继续飘香。

 

关键词

#商业标识维权律师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律师  #商标恶意抢注应对律师  

#商标诉讼抗辩律师  #商标无效宣告律师  #商标权滥用反制律师  

#组合策略商标律师  #在先使用证据律师

 

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拥有超深度实务经验,尤其专精于商标争议解决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她长期聚焦于应对“商标流氓”及恶意抢注类复杂纠纷,擅长运用“诉讼抗辩与权利无效宣告”的组合策略为客户实现战略性反制。其代理的多个案例,成功通过精准挖掘抢注者恶意、系统构建在先使用证据链、并在诉讼与行政程序中协同推进,最终不仅驳回了对方的侵权指控,更从根本上无效了问题商标,为客户彻底扫清品牌发展障碍。

 

林律师的执业风格以策略前瞻与攻防兼备著称。她深信,在商标权滥用案件中,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胜诉,更在于通过精准的法律行动维护诚信的商业秩序。其撰写的专业文章与实务指引,常因视角独到、策略清晰而受业内广泛关注。本文即源于她近期代理的一起典型胜诉案例,旨在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一套经过实战检验的维权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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