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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被排除: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如何导致诈骗案件获全案无罪判决?

大律师网     2026-03-09

导读:关键证据被排除: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如何导致诈骗案件获全案无罪判决?

案件背景:被“聊天记录”定罪的软件销售商

当事人L先生是一家小型企业软件开发公司的负责人。检方指控其以“提供定制化企业管理系统”为名,在收取多家企业高额开发费用后,交付的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且拒不履行后续维护义务,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的核心证据,是侦查机关从L公司服务器中直接提取的内部沟通记录。其中一段聊天内容显示,L曾向技术人员表示:“先用简易模板应付,拿到尾款再说。” 这句话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被视作“自认犯罪意图”的关键证据,几乎成为定罪的决定性依据。

接手案件后,我并未急于在聊天内容的语义上展开解释——诸如“是否为玩笑”“是否存在上下文误解”——而是将辩护重心前移,聚焦于这份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源头: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破局:层层剥茧,锁定程序硬伤

我们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及“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移送与展示全过程进行了类似法庭科学(forensic)的细致审查,发现多处严重程序违法:

1. 取证主体与见证人缺失,源头合法性存疑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载,数据由两名网安民警在公司会议室提取,并列有“见证人”签名。然而经核实,该“见证人”系L公司一名行政人员,其签字系应侦查人员要求“配合工作”所签,全程未实际参与操作,也不了解电子数据提取的技术流程与法律意义。此行为明显违反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邀请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全程在场监督”的规定。缺乏有效第三方见证,取证过程的透明性与真实性无从保障。

2. 扣押与提取程序混淆,原始介质未依法封存

本案中,侦查人员未对服务器这一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整体扣押与封存,而是直接接入系统进行选择性提取。根据规定,具备条件时应优先扣押原始介质,并制作笔录、拍照录像、生成哈希值以确保数据完整性。跳过封存步骤而进行“在线提取”,且未做全盘镜像备份,导致无法排除数据被选择性截取或篡改的可能性。程序违法,直接动摇了证据的完整性基础。

3. 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缺失,同一性链条断裂

从提取到庭审,该电子数据历经多次存储与移交,但所有法律文书中均未记录其在提取时及各移交节点的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哈希值是电子数据的“数字指纹”,是验证其是否被篡改的唯一科学依据。缺失该记录,意味着当庭出示的文件无法与原始提取数据进行比对,证据的同一性链条彻底断裂,其真实性无从确认。

4. 取证笔录与清单存在重大形式瑕疵

笔录中对取证工具、方法的描述极为模糊,仅写“使用专业工具提取”,未注明工具名称、版本或是否通过权威认证。提取清单亦未列明文件路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等关键元数据。这些形式缺陷进一步加剧了取证过程的不透明性与不可复现性,严重削弱了证据的可信度。

 

庭审交锋:从证据能力到证明体系的崩塌

在庭审中,我将上述程序问题从技术细节提升至法律原则层面展开论述:

第一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我明确提出,上述程序违法已非一般瑕疵,而是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电子数据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我当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申请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揭露取证过程的不规范。

第二轮:瓦解控方证明体系

在核心电子数据被排除后,控方证据体系立即出现根本性断裂。剩余证据仅能证明合同履行存在争议——软件功能不完善、维护不及时,但这属于典型的民事违约行为。检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L先生在收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这正是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

第三轮:重构案件叙事逻辑

借此契机,我向法庭全面展示了L先生创业的真实背景、技术投入凭证、项目延期的客观原因,以及其积极沟通、尝试修复问题的记录。通过还原事实全貌,成功将案件性质从“刑事诈骗”引导回“民事合同纠纷”的合理范畴。

 

胜利成果:全案无罪判决及其深远意义

合议庭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该关键电子数据因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真实性与完整性无法确认,依法予以排除。在排除该证据后,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一审法院判决L先生无罪。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

此案的胜诉,不仅是对当事人清白的捍卫,更是一次对司法实践的有力警示: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辩护的主战场,已从内容真伪之争,前移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辩护律师必须具备“技术理解力”与“法律判断力”的双重素养,才能穿透技术表象,直击程序要害。

 

结语与建议

对于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我有三点建议:

切勿迷信“电子证据”的权威性。电子数据并非不可撼动的“科技铁证”,其法律效力完全依赖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程序违法,正是其最脆弱的突破口。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早介入,越能及时发现取证瑕疵,固定违法线索,防止证据被“补正”或程序被掩盖,为后续辩护争取主动。

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辩护。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许多案件本质是经营失败或履约争议。辩护的关键,是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剥离刑事指控的外壳,还原其民事纠纷的本质。

刑辩之道,贵在敬畏证据,更在于坚守程序正义。每一份被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都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切实守护。

 

关键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  电子数据取证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性辩护‌  证据能力‌  见证人违法‌  

原始存储介质未封存 哈希值缺失 合同诈骗罪辩护 

全案无罪判决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经济犯罪辩护专家。其执业核心深度聚焦于诈骗犯罪,尤其精研非法占有目的的精细化论证与程序性抗辩,是业界公认的诈骗罪辩护领域领跑者之一。

年的专业实践中,林律师凭借对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刑事取证程序合法性的深刻洞察与前沿研究,成功办理了多起以“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排除”为突破口、最终实现全案无罪的标志性案件。本文所剖析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辩护案例,正是其“技术审查与法律攻防相结合”辩护哲学的典型体现。她尤为擅长在金融科技、网络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中,精准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当事人构建坚实的无罪或罪轻辩护体系。

其撰写的专业文章与案例评析,以深厚的理论为底色,融合一线实战的敏锐触觉,不仅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指引,也持续为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提供高价值的刑事风险合规赋能,在业内享有极高的专业声誉与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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