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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票证牵出数项罪名?——厘清伪造金融票证罪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竞合与区分

大律师网     2026-03-09

导读:一张假票证牵出数项罪名?——厘清伪造金融票证罪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竞合与区分

一、 基石:确立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独立性

任何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对控方指控罪名的精准把握。伪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秩序以及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的安全运行。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或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存单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该罪的成立并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条件,也不要求造成实际财产损失

我曾代理一起典型案件:某民营企业主为满足银行贷款审批中的资产证明要求,授意财务人员伪造数张高额定期存单提交。检察机关最初以贷款诈骗罪(预备)提起公诉。我们在辩护中重点强调:被告人伪造存单的目的仅在于“美化”资产负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其后续提交的贷款资料真实有效,具备偿还能力,且无逃避还款的主观意图。因此,其行为侵害的是金融凭证的公信力,而非他人财产权益。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仅认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量刑远低于诈骗类犯罪。

实务要点:当案件中仅有伪造行为,而未进入“使用骗取”阶段时,必须坚决主张本罪的独立性,防止司法机关不当扩大打击范围或将罪名升格处理。

 

二、 交织:伪造作为诈骗的手段行为

更常见的情形是,伪造并非终点,而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工具。行为人先伪造金融票证,再利用其骗取财物,形成典型的牵连犯结构——伪造为手段行为,诈骗为目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通例,对于牵连犯通常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这就需要比较伪造金融票证罪与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的法定刑轻重。两罪最高刑均可达无期徒刑,但诈骗类犯罪的入罪与量刑升级多与“数额”挂钩,在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时,实践中往往判处更重刑罚。因此,多数情况下,伪造行为会被诈骗目的吸收,最终以诈骗罪定罪。

然而,这背后蕴藏着关键的辩护空间:若诈骗行为处于未遂、中止状态,或诈骗数额尚未达到“特别巨大”标准,而伪造行为本身因票证数量多、面额大、仿真度高而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则坚持按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反而可能获得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我曾办理一案:被告人持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合作企业抵押借款,但因对方及时核实真伪未能得逞。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起诉。我们通过充分举证说明诈骗行为未遂,同时论证伪造汇票仿真度极高、一旦流通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最终法院采纳意见,以“情节特别严重”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实现刑期显著降低。

 

三、 辨异:划清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在企业或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涉案时,伪造金融票证罪常与职务侵占罪产生混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逻辑与侵害法益的本质差异:

行为核心:“利用职务便利” vs “破坏管理秩序”

职务侵占罪必须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为前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核心在于“伪造”行为本身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不要求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尽管实践中可能结合使用)。

财产指向:“本单位财物” vs “不特定第三方利益”

这是最直观的区分标准。若行为人伪造票证用于骗取本单位资金(如伪造报销单侵占公司款项),则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构成想象竞合;若用于骗取客户、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财物,则应优先考虑诈骗类犯罪。

一个典型案例:某银行支行长为掩盖挪用客户存款的事实,伪造多份客户定期存单应付内部检查。检察机关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与挪用资金罪并罚起诉。我们深入分析后提出:伪造行为系为掩盖挪用行为而实施的事后补救措施,并未用于骗取新的资金,也未单独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独立法益。因此,伪造行为应作为挪用资金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不宜数罪并罚。该观点获法院采纳,实现了罪名精简与量刑优化。

 

四、 辩护策略:在罪名丛林中精准突围

面对多项罪名指控,辩护律师不应被动应对,而应主动拆解行为链条,像侦探还原事实,像工匠雕琢细节:

第一步:分阶段审视主观故意

明确在伪造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是否已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虚增信用资质,还是意图直接骗取财物?目的不同,决定行为止步于伪造罪,还是已延伸至诈骗罪。

第二步:精细化评估“情节”与“数额”

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特别严重”与诈骗、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属于不同量刑维度。通过证据攻防,影响对“情节”或“数额”的认定,可巧妙改变罪名之间的竞争态势,引导法庭选择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罪路径。

第三步:善用罪数理论引导裁判

对于牵连犯,论证“从一重”时,着力凸显本罪之“重”;对于想象竞合犯,清晰阐明哪个法益侵害更具直接性与主导性。主动提供严谨的刑法理论框架,协助法庭建立准确的法律认知。

五、 结语:在复杂中寻求确定,在交织中捍卫公正

刑事司法的魅力,正在于每个案件都是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独特融合。伪造金融票证案件因其高度专业性及行为链条的延展性,尤为考验法律人的判断力。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价值不仅在于熟稔法条,更在于能够穿透表象,准确识别每一行为的独立法律意义,厘清不同罪名之间的逻辑边界,避免当事人因“行为复合”而承受“罪名叠加”的不公后果。

对于正在经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与家属,我想说:起诉书中并列的多个罪名,有时恰恰反映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甚至体现控方尚未完全定型的指控思路。这非但不是绝境,反而是辩护介入、厘清事实、争取最优结果的重要契机。保持理性,信任专业,从理解每一个罪名背后的法理逻辑开始。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提供的是一般性分析框架与辩护思路。现实案件千差万别,细微的事实差异或证据变化都可能导致策略的根本调整。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托全部案卷材料,由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精准化的辩护方案。

 

关键词

伪造金融票证罪 金融票证诈骗 职务侵占罪 罪名竞合 刑事辩护律师 

牵连犯 经济犯罪辩护 企业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伙人,尤其在伪造金融票证及其关联罪名(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精细化辩护领域建树卓著。面对实践中“一行为数罪名”的复杂指控,林律师凭借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构成要件与罪名竞合理论的精深研究,结合上百起实战案例的淬炼,开创性地构建并实践了 ‌“技术鉴定证据的刑法意义解构”‌ 与 ‌“主观故意证明体系的实务对抗”‌ 双轨辩护方法论。

其核心执业成就,正体现在精准厘清伪造金融票证罪与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竞合与区分上。通过深入解构技术鉴定报告的证明边界,并系统论证行为人在不同阶段的主观故意与目的,林律师屡次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成功实现‌罪名切割与定性优化‌,有效避免“罪名堆砌”,为当事人赢得了包括不起诉、缓刑在内的突破性辩护成果。

林律师的实务智慧,不仅在于对刑事证据技术的敏锐洞察,更在于其能深刻理解金融商业逻辑,并严格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穿透复杂案情。其专业著述与辩护策略,已成为业内处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关联罪名竞合难题的‌重要实务指引与理论参照‌,被誉为“在金融犯罪迷宫中厘清定罪逻辑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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