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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大,但数量多,会判多重?——量刑情节中“票证份数”与“票面数额”的司法权衡

大律师网     2026-03-09

导读:金额不大,但数量多,会判多重?——量刑情节中“票证份数”与“票面数额”的司法权衡

一、 法律条文中的“并列”与司法实践中的“摇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金融票证罪设定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阶梯。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界定“情节严重”时,通常将“伪造、变造的票证份数较多”与“票面数额累计较大”作为并列条件列出。

“并列”二字看似平等,实则为司法裁量留下了弹性空间:究竟数额与份数孰轻孰重?是否有明确的换算比例?立法并未给出答案。这种模糊性,导致早期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种倾向——部分裁判者受传统经济犯罪思维影响,更看重“数额”,认为金融犯罪的危害最终应以金钱量化。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即便伪造份数达数十张,只要总额不高,仍倾向于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这一做法在处理偶发、动机单纯的个案时或有合理性,却存在明显隐患:它可能系统性低估“份数多”所蕴含的独立不法价值。随着金融监管趋严,司法机关对金融秩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裁判理念也正悄然转变。

 

二、 为何“份数多”的分量在司法评价中日益加重?

通过多次庭审交锋及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我明显感受到,司法对“份数”情节的审视正日趋严格。其背后,是一套逐渐成型的深层逻辑:

行为规模的产业化指向:伪造一张票证,或属一时冲动;但连续伪造数十乃至上百张,则往往意味着存在稳定的材料供应、技术流程与流通渠道。份数是行为规模化、职业化乃至产业化的直接体现。这种对金融管理秩序的持续性冲击,其危害远超单次行为。

主观恶性的“强度计”:刑法不仅惩罚行为,更惩治恶意。一份伪造或出于窘迫,而多次重复伪造,则清晰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的主动、坚决与放任。这是对法律禁令的反复挑战,其主观恶性自然应受更严厉的否定评价。

风险扩散的倍增效应:每一张虚假票证都是潜在的“金融雷点”,可能被用于合同诈骗、融资抵押或债务担保,引发连锁纠纷。份数越多,风险呈网状扩散,不仅社会危害加剧,也给侦查、追缴、核实带来指数级增长的公共管理成本。司法裁判无法忽视这一由犯罪行为转嫁的社会负担。

对金融信用根基的侵蚀:金融票证的生命在于公信力。即便单张金额小,若假票数量庞大,也会如蚁穴溃堤,逐步瓦解市场主体对票据结算的信任。这种对抽象法益——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严重性未必与具体数额成正比。

我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伪造47张商业承兑汇票,单张面额20005000元,总额约18万元。公诉机关初拟量刑建议为两年左右,认为总额不高。我们在辩护中未纠缠于“数额小”,而是聚焦“份数多”背后的行为本质:展示其伪造技术的专业性、目的明确性(用于对小型供应商的小额融资诈骗),以及已有十余张流入市场并造成多家企业财务混乱的后果。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伪造份数众多,行为模式具较大社会危害性”,在量刑中予以从重考量。此案让我深刻意识到,在特定情境下,“份数”可超越“数额”,成为衡量不法程度的关键标尺。

 

三、 辩护策略:在“数”与“额”之间寻找突破口

面对“数额小、份数多”的指控,辩护绝不能千篇一律,而需“辨证施治”,精准施策:

“数额”为支点,化解“份数”冲击:当总额显著偏低且为最有利情节时,应将其作为辩护核心。同时,主动回应“份数多”的质疑,解释其成因——是受他人指使批量制作,还是为赚取微薄加工费的重复劳动?通过构建“动机与情境”的合理叙事,将冰冷数据转化为可理解的行为背景,削弱“份数”所暗示的恶性。

直面“份数”焦点,进行法律解构:若份数极高(如上百张),回避并非良策。此时应转向对“数量”的精细化拆解:当事人是否仅参与非核心环节(如仅负责盖章)?是否存在大量票证未完成或未流出即被查获?这可能涉及犯罪未遂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空间。通过分解行为单元,降低整体量刑权重。

构建“风险”与“实害”的对比天平:强调被扣押未流入市场的票证数量,以及流出后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通过区分潜在风险实际损害,引导法庭回归刑法本质——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而非单纯计数。

善用类案检索,打破裁判定式:系统检索上级法院或本院类似案件的生效判例,尤其是“数额小、份数多”但量刑较轻的案例。整理成对比清晰的检索报告提交法庭,为法官提供裁判参照,打破“数量恐惧”的思维惯性。

 

四、 给涉案者与家属的几点务实建议

最后,想对正在经历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说几句实在话: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数字游戏,“份数多”也不等于“无药可救”。关键在于如何应对:

全面坦诚,细节为王:务必向律师完整陈述事实——每张票的来源、用途、流向,以及你在其中的角色(主导、协助或边缘参与?)。细节是构建有效辩护的基石。

态度与行动并重: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 金,协助追回未扩散的假票。这些补救措施是悔罪诚意最有力的证明,能有效冲淡“行为频繁”带来的负面印象。

信任专业,聚焦核心:与律师密切配合,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点——是突出“数额小”,还是化解“份数多”?集中资源,在关键处发力,远胜于泛泛而谈。

 

结语:在司法的天平上,寻找最公正的刻度

归根结底,“票面数额”与“票证份数”,是悬于伪造金融票证罪量刑天平两端的砝码。法官的职责,便是在具体案情的复杂光谱中,审视二者权重,移动游标,寻找最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平衡点。而优秀辩护的价值,正在于以专业技艺、案情洞察与有力论证,帮助法庭更清晰地看见那个精确的刻度——它不在数字的中点,而在对行为本质、主观恶性与法益侵害的综合评判之中。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迷宫,真正的辩护艺术,始于对每一条路径的深刻理解与勇敢探索。 

 

关键词

伪造金融票证罪 ‌量刑情节 ‌票证份数 

票面数额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策略 

司法权衡 ‌刑事律师咨询 ‌情节严重认定 

罪轻辩护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金融犯罪辩护领域资深专家。其执业生涯长期聚焦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等复杂经济犯罪的前沿辩护,尤为擅长处理涉案“票面数额”与“票证份数”交叉影响的疑难量刑争议。

基于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数十年如一日的精深研读与超百起实战案例的淬炼,林律师在国内率先形成了一套以 “定量情节的精细化权衡” 与 “行为危害性的本质论证” 为核心的辩护体系。该体系深刻体现于本文所探讨的“数”与“额”的司法博弈中,通过对技术证据的刑法意义解构、对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精准剥离,屡次在重大案件中,为当事人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边界上争取到不起诉、罪轻乃至缓刑的关键突破。

其专业著述与辩护实践,以对刑事证据技术的敏锐洞察、对金融司法政策的深刻理解,以及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审慎把握而著称。在伪造金融票证罪领域,林律师被视为解决“数额导向”与“份数权重”量刑平衡难题的权威领航者,其观点与策略在业界享有广泛影响力与极高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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