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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不明知”切入,成功阻断指控——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律师网     2026-03-09

导读:从“主观不明知”切入,成功阻断指控——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背景:当事人陷入“帮信”与“洗钱”的交叉地带

2023年初,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情看似简单:张先生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在业务往来中结识李某。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请求张先生协助接收数笔境外汇款,并承诺支付一定手续费。张先生在未深入核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账户代为接收并转出资金,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此后,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及洗钱被查,张先生因提供账户参与资金流转而被牵连,被侦查机关以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卷宗材料显示,侦查机关认为张先生“应当知道”相关资金可能来源于犯罪所得,其提供账户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资金转移,已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公诉人初步亦倾向于提起公诉。

 

二、辩护策略:锚定“主观明知”要件,构建无罪辩护核心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并未急于否定客观行为,而是迅速将辩护重心聚焦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我国司法实践中虽允许通过客观情形推定“明知”,包括“应知”,但该推定必须以充分、具体的证据为基础,不能仅因资金流转行为本身即作有罪推定。

为此,我们围绕“主观不明知”展开多层次论证:

事实层面:全面梳理往来邮件、聊天记录及购销合同,证实张先生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贸易背景,涉案资金流转均有形式合法的合同对应,且公司已依法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资金操作符合正常商业流程。

认知层面:合作期间,李某从未透露任何违法信息,亦无任何执法机关对李某发布风险预警或开展调查;张先生无金融犯罪前科,缺乏识别洗钱行为的专业能力与现实可能,难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明知”。

行为层面:在察觉李某失联后,张先生立即终止合作,保留全部交易凭证,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配合,未有任何隐匿资金或销毁证据的行为,反映出其并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意图。

 

三、关键交锋: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双重推动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二十余页的《关于张某某涉嫌洗钱罪一案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与刑法理论,系统阐述以下观点:

洗钱罪中的“明知”必须指向特定上游犯罪所得,不能泛化为对资金合法性的模糊怀疑;

在存在真实交易外观、未获取异常高额回报的情形下,不应轻易推定行为人“应知”资金非法;

若将此类缺乏主观故意的协助行为入罪,将导致洗钱罪适用范围不当扩张,违背刑法谦抑性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同时,我们两次预约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沟通,重点呈现张先生作为民营企业主的经营状况、家庭责任及其一贯守法诚信的社会评价,强调一旦起诉,不仅可能摧毁企业生存基础,还将影响员工就业与供应链稳定。我们引导检察官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角度综合考量,推动案件向非罪化处理倾斜。

 

四、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司法理性

经三轮补充侦查与检委会集体讨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先生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明确指出:“虽涉案资金客观上与上游犯罪存在关联,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这一决定不仅彻底化解了张先生的刑事风险,也为其企业延续经营、个人信誉保全提供了关键保障。案件办结后,我们协助张先生完善公司财务合规体系,重点强化对合作方背景审查与异常交易识别机制,从源头防范类似法律隐患。

 

五、办案心得:洗钱罪辩护中“主观要件”的突破要点

回顾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将抽象的法律要件转化为具象、可证的事实链条:

尽早介入,固定“无辜证据”:在侦查初期即系统收集反映当事人认知状态、行为逻辑的通讯记录、合同文件等,防止关键证据灭失。

分层论证,兼顾法律与情理:构建“证据—法理—社会影响”三位一体的辩护体系,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时,善用“常识、常情、常理”增强说服力。

顺应司法政策,推动程序转向:在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中,积极对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个案辩护融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争取司法机关的审慎裁量与宽缓处理。

 

关键词

洗钱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决定 ‌主观不明知辩护 

洗钱罪成功案例 ‌检察院不起诉 ‌刑事律师案例 

洗钱罪主观故意 ‌涉洗钱罪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内专注于经济犯罪,特别是洗钱罪及关联上游犯罪辩护的权威专家。其执业生涯以对 “主观明知”要件证明体系的解构与重建 而著称,所倡导的 “主观不明知精细化抗辩” 与 “上游事实穿透式审查” 双轨方法论,已成为处理复杂资金类罪案的核心策略。

林律师不仅代理了多起涉及虚拟货币、跨境贸易等新型业态的洗钱罪成功辩护案例,更通过深度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实质性地推动了司法实践中关于 “明知”推定边界 与 “自洗钱”独立成罪 等前沿问题的研讨。其著述与实务观点,因兼具对金融交易本质的深刻洞察与对刑事证明规则的精准驾驭,常被业界援引为解决洗钱罪辩护核心争议的范本,奠定了其在专业领域内公认的引领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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