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5-07
基本案情:被告人陆某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其多次偷拿仓管员钥匙,潜入该公司609仓库内,盗走由专人保管的固态硬盘、U盘、SD卡等物品一批,还多次到该公司实验室仓库盗走存放在该处的废弃电脑内固态硬盘、CPU、内存条等物品一批。得手后,被告人陆某某将绝大部分赃物藏匿于其位住处,少量赃物藏匿宿舍处及该公司工位。案涉金额50万以上。
被法院采纳的辩护策略:
1、指明内存条是从报废电脑中拆除,此点有被害单位员工笔录加以印证,降低了总的犯罪盗窃数额。
2、对固态硬盘的数量。提出有60个是从报废电脑中拆除,有部分固态硬盘无法进行价格认定,降低了计价硬盘数量。
3、指出部分盗窃物品属于盗窃未遂,有68个硬盘在公司的工位处,没有脱离单位的实际控制,且陆某是想用于公司项目而非私用,最终这68个硬盘被认定为盗窃未遂。
4、指出陆某是自首,后被认定为如实供述。
5、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案件结果:刑期从起诉书的十年以上,被改判为六年,罚金二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