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5-07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2日23时54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超标二路电动车上路行驶,途径汕尾市城区某某路段被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其驾驶的无号牌超标电动二轮自行车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本案经过一次退查。
被采纳的辩护策略:1、我们邮寄了法律意见书后,多次与检察官直接沟通。我们认为黄某某没有可能认识到自己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为机动车,理由如下:
①黄某某持有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临时行驶证,这是由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放的。
这足以证明黄某某不明知自己驾驶的为机动车。
②黄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上,也标注此车为电动自行车。
③同时对血样的采集过程和意见提出了质疑。
案件结果:检察院最终做了不起诉处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智刚明知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无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