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这是领取待遇的基本门槛。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动辞职不能享受该待遇。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表明失业人员仍有再就业的意愿。
关于领取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领取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领取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领取二十四个月。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必须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通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计发,并建立与最低工资联动调整机制。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未领完的期限可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金领取结束后需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满后待遇自然终止,一般不需要专门办理终结手续。
领取期满后找到新工作的失业人员,应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领取手续。携带新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件前往经办机构,经审核通过后终止待遇发放。
如果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应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状态更新登记,了解可享受的就业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可以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领取期间或期满后失业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依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须携带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领取期间患病就医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失业金领取多少怎么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主要依据月发放标准和可领取月数两个变量。
月发放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领取月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按阶梯式递增,缴费年限越长可领取的月数越多。
具体计算方式上,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可领取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领取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可领取二十四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通常按前十二个月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失业,前次未领完的期限可以保留,与本次重新计算的期限合并,但合并后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这种计算方式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长领的社会保险原则。
失业保险待遇不仅包括失业保险金本身,还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目。
领取期间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代缴。夫妻双方同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各自可以多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