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家属要求保姆及平台赔偿的诉讼请求。
金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同月11日,金某家属陈某通过某家政服务平台聘请尹某作为住家保姆,并在线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打扫卫生、照顾老人/病人”。
次日,尹某首次上门服务,在为金某进行擦洗和按摩身体后,金某于当天下午死亡。
家属认为尹某未尽专业护理义务,平台推荐的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遂诉至淮安区法院,要求尹某、平台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2.7万元,并返还服务费。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案涉家政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仅限于生活照料,不包括医疗诊断、医疗护理等专业医疗行为。
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务均属于合同约定的生活照料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操作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该行为与金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已履行对服务人员的资质审核义务,合同中对服务内容和责任限制亦有明确提示,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推荐不当的情形。
再者,金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明确告知转运及居家风险,家属亦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其将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重症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员照料,自身负有审慎选择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尹某依约履行了生活照料义务,平台亦已尽到合同义务,故判决平台返还服务费7300元,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家政服务合同的责任边界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姆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平台是否存在推荐失职。
法院审理明确,家政服务合同中“照顾病人”的服务范围应严格限定于生活照料,而非专业医疗护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条款应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责任限制。
本案中,保姆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等服务,均属于合同约定的日常照料范畴,未涉及生命体征监测、急救等需专业资质的医疗行为。
家属主张保姆“未尽专业护理义务”,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操作存在过错,亦无法证明该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患者出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明确告知转运及居家风险,家属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后,仍选择普通家政人员而非专业护工,自身负有审慎选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
若消费者需专业医疗护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护理标准或医疗职责,否则不应将专业医护责任强加于普通家政人员。
本案中,保姆已依约完成生活照料服务,平台亦通过资质审核、合同提示履行了中介义务,故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请求,仅判决平台退还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三、家政平台的审核义务与消费者选择责任
平台责任认定是本案另一焦点。
法院认为,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义务限于对服务人员背景、技能证书的审核及关键条款的提示说明。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需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进行形式审查,但无需对服务结果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平台已审核保姆尹某的身份信息及基础技能证书,并在合同中明确提示“服务内容不包括医疗护理”“责任限制”等条款,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推荐不当情形。
家属主张平台“推荐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平台故意隐瞒或伪造信息,故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消费者选择服务的审慎义务同样关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但亦应基于自身需求合理评估服务风险。
本案中,患者金某出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需持续医疗监护,家属却选择普通家政服务,未配备专业医疗设备或护理人员,导致风险失控。
法院强调,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护理需求复杂度,审慎区分生活照料与专业医疗护理,避免因服务错配引发纠纷。
若选择普通家政服务,应接受其能力边界,并做好应急准备,如签署风险告知书、预留紧急联系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