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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老人索赔误工费遭拒,法院判了:年龄不是挡箭牌!

大律师网 2026-05-19
导读:70岁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早已是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的年纪。然而,当70岁的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以打零工的方式在医院做护工、靠劳动养活自己时,却因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误工费,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对老年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普遍忽视。
一、案情回顾:七旬护工遭车祸,索赔误工费却被"年龄卡"挡在门外

  周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拐弯路口时,与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高某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误工时间为150日。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发时高某年满70周岁,但他并非闲赋在家,而是以打零工的形式在医院做护工,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然而,当高某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时,某保险公司以"高某已年满70周岁,系需要被赡养的年纪,故不存在误工费"为由予以拒绝。协商未果后,高某诉至法院。

二、误工费的本质是"收入损失赔偿",法律从不以年龄设限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充分的法律规定,对高某的误工费诉求予以支持。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该条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一条款清晰地表明,误工费的计算逻辑只有两个维度:一是误工时间,二是收入状况。法律从未将"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的条件。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劳动而遭受的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其判断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而非年龄大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据此,高某的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具体计算时,充分考虑了高某的实际情况。高某以打零工形式从事护工工作,收入不固定,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此依法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法院同时考虑到高某年事已高、劳动能力有所减弱的客观事实,酌定按照当地居民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误工损失,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高某3万元。这一判决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公平原则,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智慧。

三、劳动权利需要法律的平等守护

  本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一场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均寿命的延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并未选择完全退出劳动市场,而是以各种形式继续活跃在社会的各个岗位上。他们或许是街头的环卫工人,或许是医院的护工,或许是社区的志愿者,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价值、养活自己。然而,在现行的司法实践和保险理赔中,"超过退休年龄即无误工费"的错误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成为不少老年劳动者维权路上的最大障碍。

  赤壁市法院的这一判决,用清晰的裁判逻辑和有力的法律适用,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劳动创造价值,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成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年龄不是"免赔金牌",退休不等于"劳动终结"。无论是六十岁还是七十岁,只要你在用劳动换取收入,因他人过错导致你无法劳动、收入减少,法律就应当为你撑腰。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对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老年人劳动权利这一价值理念的有力彰显。

  70岁的高某赢了官司,但比3万元赔偿金更重要的,是这份判决背后所承载的法治精神——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某个年龄段的人,而是每一个因侵权而遭受损失的人。当"银发族"用劳动证明自己的价值时,法律理应成为他们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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