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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辱骂法官犯法吗,怎么处理

大律师网 2026-03-02
导读: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其职业尊严与人身安全直接关乎司法公信力。然而,部分当事人因对裁判结果不满,将个人情绪转化为对法官的攻击,甚至采取辱骂、威胁、跟踪等极端手段,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威胁辱骂法官犯法吗,怎么处理

  一、案件回顾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马某某威胁、辱骂法官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马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马某某因不满地、县两级法院对其经济纠纷案的审理结果,多次拨打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威胁。

  同时,多次前往县级法院办公场所,公然辱骂威胁承办法官,在法官耐心劝解期间,大声吵嚷、随意报警,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甚至在办案法官下班后,手持羊角锤进行跟踪尾随,对法官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迫使两级法院采取加强安保巡逻值守、司法警察接送承办法官上下班、协调多部门对马某某进行管控等多项紧急措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马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服从判决。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马某某案中,被告人因不满法院裁判结果,多次通过电话辱骂、威胁承办法官,甚至在法院办公场所公然吵闹、随意报警,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更恶劣的是,其下班后手持羊角锤跟踪法官,对法官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这些行为已超出单纯表达不满的范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且“多次实施”或“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马某某不仅多次辱骂法官,还携带凶器跟踪,显然已触犯该条款。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体现了法律对司法人员权益的严格保护。

  此外,法官的职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甚。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人身安全与职业尊严受《法官法》特别保护。《法官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马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法官个人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刑事处罚的严厉性正是对这一特殊社会危害性的回应。

  三、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是常见现象,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这些制度设计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任何试图通过非理性手段施压的行为,均无法改变裁判结果,反而可能因触犯法律而承担更重责任。

  马某某案的教训尤为深刻。其本可通过上诉或申诉寻求救济,却选择辱骂、威胁法官,最终不仅未能推翻原判,反而因犯罪留下案底,对个人及家庭造成长远负面影响。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犯罪记录将伴随其一生,影响就业、社会评价等方方面面。这一代价远超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可能付出的成本,堪称“得不偿失”的典型。

  司法权威的维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公民而言,敬畏法律、理性表达诉求是基本要求;对司法机关而言,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是职责所在。只有让“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成为共识,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基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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