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许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制面车间从事脱包工作,实行两班倒制度。公司为许某提供了距离车间不到300米的宿舍。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许某在车间工作时想上洗手间,因车间洗手间没有厕纸,便前往宿舍上厕所,在返回车间途中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伴骨髓水肿。2025年4月12日,许某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0日,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然而,公司不服该认定决定,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提出多项理由反对将许某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即:
(一)公司认为许某受伤地点位于宿舍,受伤原因是使用洗手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且宿舍不属于工作场所。
(二)许某对受伤地点的说法前后矛盾,且在工作时间内回宿舍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对许某髌骨骨折是否由3月7日的摔伤所致表示质疑。
这些理由看似合理,实则反映了公司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对法律标准的误解。
二、法院审理:从法律视角剖析工伤认定要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紧紧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分析。
法院认为,许某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提供的宿舍上厕所后,返回车间途中摔倒受伤,属于在工作期间为满足必要生理需求而受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许某的受伤符合这一规定,应视同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对于公司提出的许某在工作时间回宿舍属于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观点,法院明确指出,许某的行为虽可能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按纪律予以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生理需要导致的事实认定。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违反单位纪律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强调了工伤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受用人单位主观评价的影响。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该案中,公司主张许某回宿舍并非上厕所、受伤并非由此导致,以及骨折与事实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法院依据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公司主张不予采纳,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在工伤认定中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三、案例启示:完善工伤认定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这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在工作中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正确认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理需求,避免因制度不合理而导致纠纷。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从法律层面看,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机制,明确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关键概念的范围和边界,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