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小美受脸部痘坑困扰,通过微信向小帅了解脸部痘坑治疗事宜,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美以12000元接受痘坑修复服务,小帅承诺效果可达70%,未达到效果或无效果则退款。
小美支付费用后,先后接受了两个疗程的皮肤管理。同年11月,小美再次向小帅支付6000元,接受小帅的“焕颜术”治疗,并使用其提供的“美颜粉”产品。治疗后不久,小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等严重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化妆品引起的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小美认为,小帅实际采取针刺及药物等方式,实施了侵入皮肤的治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非法医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帅返还医疗服务费18000元、支付三倍赔偿54000元,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000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识到该案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涉医美行业乱象治理。通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逐步消解对立情绪,搭建起互信桥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小帅同意返还小美痘坑治疗服务费13000元,赔偿小美医疗费2000元。
本案中,小美与小帅的纠纷核心在于服务性质的认定——小帅以“焕颜术”为名实施针刺及药物导入治疗,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而生活美容则限于皮肤护理、化妆修饰等非创伤性服务。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侵入皮肤”:针刺、破皮、药物导入等行为,无论宣称是“中医理疗”还是“高科技焕肤”,均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操作。
小帅作为个人,未取得任何医疗资质却擅自开展侵入性治疗,显然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其使用的“美颜粉”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或备案,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官在调解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逾越资质红线,不仅是对消费者健康的漠视,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三、消费者维权路径面对医美纠纷,消费者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陷入维权困境。
本案中,小美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费用、三倍赔偿及医疗费等损失,其诉求的合理性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小帅承诺“效果达70%,未达则退款”却未兑现,若能证明其明知无能力实现承诺仍虚假宣传,则可能构成欺诈,三倍赔偿的诉求有望得到支持。
然而,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损害结果与服务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
法官在调解中建议小美对脸部治疗效果进行鉴定,正是为了固定证据链。
此外,消费者还应保存好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产品包装等凭证,并在出现不适后第一时间就医并留存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这些均是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本案中,小美因面部受损产生焦虑情绪,若能通过心理评估等证明精神损害程度,亦可主张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