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发生了一起外卖骑手小吴与市民老张之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中,小吴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老张相撞,导致老张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老张将骑手小吴及其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的50%。物流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时小吴在平台上并无有效订单记录,不属于执行配送任务,因此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无订单记录的交通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物流公司是否应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骑手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职务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归属原则。
另外,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 职务行为的界定
职务行为并非仅限于正在完成某一具体订单配送任务时,而应结合职务行为的职权性、时空性与身份性进行综合判断。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履职状态,是认定职务行为的关键。本案中,小吴虽无即时订单记录,但事故发生在其入职首日,且处于取餐途中,属于工作状态的延续。
2. 时空范围的考量
事故地点位于配送站点的合理活动范围内,且小吴身着工服,具有执行职务的明显特征。这表明,小吴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均与职务紧密相关,符合职务行为的时空性要求。
3.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骑手的排班表、出险记录等信息,其以“无订单记录”为由主张不承担雇主责任时,应就其抗辩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物流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管理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技术手段规避责任。
本案中,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在事故发生时正在配送订单、履行工作职责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判决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认定职务行为时,不仅考虑了订单记录,还结合了事发地点、骑手着装、公司事后行为等多重因素。这种综合考量的方式,更符合外卖骑手劳动过程的延续性和场景多样性特点。
另外,管理的数字化不意味着责任的虚拟化。用人单位应完善符合骑手工作特性的考勤、排班与过程管理制度,积极履行雇主责任与劳动保障义务。这不仅能够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提升骑手的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
最后,外卖骑手需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能够反映整体工作状态的证据,如标识工服、APP上线截图、与站长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总的来看,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为城市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不仅关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和骑手的职业安全。通过本案的解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在认定职务行为时,并非简单地以订单记录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