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主体适格条件,不是所有的人都受这两个法律保护。
首先,要看与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通常3个标准:从属性,即雇员服从雇主或雇主组织管理,雇员已经复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人身性,雇员是亲自履行雇主安排的任务制和工作,不得转移第三人履行;有偿性,提供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或对价。
只有你工作符合以上标准,与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同样受到劳动法保护的。
至于兼职,你的意思是不是全日制么?不是全日制工,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一样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只是适用的条款有些区别。知
另外,需强调一点,尚未毕业的大学在校生、处于实习期的中等专业学校(中专、技校、职校等”道三校生“)、退休返聘职工等,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相关权利义务的调整按照民事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以下单位违法的,单位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年龄一般在十八岁以上,特殊情况十六岁以上也可以。
劳动保护针对的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人民,一般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劳动的所有职工。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所以,他针对的对象是属于从事劳动的所有职工,劳动者必须是要从事劳动。
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合理组织生产,以保护劳动者避免受到突发事件的伤害以及有害因素对身体的危害,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