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也就是说,可以贷款,并且可以享受和原先自住房相同的政策。
共有产权贷款的首付额度,商贷是最低30%;公积金贷款是最低20%。(90平方米以下)
这与商品住房相比,优势明显。去年的930新政,施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今年的317新政中,从严认定为“认房又认贷”。这两次新政的贷款政策中,都特别注明了“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共有产权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如果子女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后,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方法是将房屋售出,获取属于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部分由政府所得。
售出方法和后果会使共有产权房屋的性质面临着变和不变两种后果:房屋的交易必须满足5年的时间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普通购房者的话,那么房屋的属性便会由共有产权房变为商品房,交易之初,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政府的话,那么政府可以将收回的房屋继续按照共有产权房的性质进行出售。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目前,房价过高导致普通百姓无法通过购买满足自己居住的刚需,为了解决这个实际的民生问题,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本月20日下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北京市范围内共有住房相关政策,由于此前并无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本文拟就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条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参考意见。
第一,文件确定了实施主体,本规定的发布机构为北京市住建委,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件为规范性文件,没有司法审查豁免权,可以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不予适用或进行审查。
第二,本文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是按份共有。
第三,对申请人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房性质,已享有类似保障房的不得再次享有或退出此前享有的保障房,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和合理性。
第四,共有产权房屋申请人为家庭的,属于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与代持机构签订合同,一人申请全家受益;此条的深层含义即为夫妻双方必须均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同样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因此申请人不需全款支付房款,共有产权人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第六,所购房屋产权转让受限,需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本条规定极大程度限定了共有产权房屋的流通,进一步通过政策保障房子的居住属性。
第七,违法申请共有住房及诚信规则的,会面临限期剥夺申请资格的惩罚,并登记于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