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有公租房住处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住房困难的、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的;无公租房住处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均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根据相关办法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公租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第二,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租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租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第三,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租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2、可以酌情多分配的:对于那些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配些。
3、公租房拆迁补偿按住房面积确定,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平均)来进行分割的,所以有那些按人头分割想法的人是错误的。
公租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得到的安置补偿费一般是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但是如果是补偿是安置房的,就不会发放安置补偿费,但是安置房的所有权不是属于搬迁人的,是属于拆迁机构的,因为是拆迁机构提供的,如果是搬迁后的三个月还未安置好的,拆迁机构必须继续发放安置费。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