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和一般法人在概念、设立程序、管理监督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1、概念:一般法人是指公司、企业法人,而特别法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法人。
2、设立程序:一般法人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经过申请、批准、登记等程序,而特别法人的设立程序则相对简单,一般不需要经过申请和批准,只需要经过登记程序。
3、管理监督机制:一般法人有比较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而特别法人则没有这些机构,一般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监督。
4、法律责任:一般法人的法律责任比较明确,一般以公司或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而特别法人的法律责任则比较复杂,一般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可能因不同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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