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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破产宣告前转移资产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4-02-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于破产宣告前转移资产的行为效力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该转移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破产宣告前转移资产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破产法体系下,对于破产宣告前转移资产的行为,主要依据其真实意图和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至破产宣告之日间,如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并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造成损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外,若债务人在明知即将破产的情况下,故意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债务,可能构成欺诈性转让,这种行为不仅可被撤销,而且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债务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企业的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如何?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股东地位较为特殊且相对被动。首先,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破产清算或重整的具体事务,这些工作主要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他们有权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并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表达意见或诉求。

1. 股东权益的限制:破产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将用于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受偿权后,剩余财产才能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资不抵债,股东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分配,甚至可能面临股本的全部损失。

2. 股东义务的履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股东存在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即使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也可能会要求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追回其抽逃的资金,以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企业的管理层,但其实质上体现了破产程序启动后,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都应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此条文明确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股东权益位于最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出资人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这一条规定了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特定义务。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明确规定并严格设定的。根据该法,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 第一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是为了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

2. 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即破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借款、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等。

以上三个顺序内的债权均需在各自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只有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才能开始清偿下一顺序的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则按债权比例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转移资产的行为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旨在规避破产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及法院相应的撤销权,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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