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继承资格?
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代位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这是基于刑法和继承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生命权以及破坏继承秩序的行为,法律坚决否定其继承权。
2. 如果代位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或者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3. 若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代位继承资格也随之丧失。
4. 若代位继承人在知道其继承权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放弃继承的,同样丧失继承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等相关司法解释。
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 血缘关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直系后代。
2. 亲属顺序: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代位”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份额。
3. 存在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丧失了继承权(如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情况),则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失去了代位继承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外,《民法典》对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指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代位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并非绝对,如若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争夺遗产的恶性行为,或是严重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甚至主动放弃继承权等情形,均可能导致代位继承资格的丧失。在处理继承事务时,每位继承人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并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让您束手无策?大律师网是您的救星!我们汇聚了数万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各种法律疑难。无论是文字、电话还是视频咨询,我们都能满足您的需求。点击咨询,让我们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