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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期限内,存货人能否随时提取货物?

大律师网 2024-03-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存货人在存储期限内能否随时提取货物,主要取决于仓储合同的约定。在遵循合同法原则的前提下,存货人通常在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随时提取其存储的货物。

存储期限内,存货人能否随时提取货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储存,保管人据此进行保管并收取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限制存货人在存储期限内的提货权,那么存货人在合理通知保管人的情况下,有权随时提取其存储的货物。但如果仓储合同明确规定了提货时间、方式或条件等限制性条款,存货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能随意随时提取货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 第三百八十九条:“存货人可以在仓单有效期间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具体是否能随时提取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仓储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在仓储合同中,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情况发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一旦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违约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告知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预计影响履行合同的程度和时间。

2. 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官方发布的灾害报告、新闻报道、政府公告等,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及其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如何调整合同条款以便于继续履行。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

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其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储存,保管人收取仓储费并承诺妥善保管货物的合同。

1. 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和期间妥善保管货物,并在仓储期满后,凭有效凭证提取货物(《合同法》第387条)。同时,存货人有权对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要求赔偿损失。

- 义务:存货人需如实告知保管人货物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性质、数量、包装等信息(《合同法》第385条),并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合同法》第386条)。

2. 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并在存货人未按时支付仓储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此外,对于危险物品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货物,保管人有权利拒绝接收或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法》相关规定)。

- 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防止其毁损、灭失(《合同法》第394条),并在仓储期满后,将完好无损的货物交还给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95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三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以上内容为简要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全面理解和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存储期限内,存货人是否可以随时提取货物,关键在于仓储合同的相关约定。建议存货人在签订仓储合同时明确提货权利的相关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有变动需求,应及时与保管人协商并依法调整合同内容。在遇到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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