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5条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收集难点有哪些?
1. 产品质量鉴定:该条款涉及的产品可能涵盖各行各业,每种产品都有其特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准确鉴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需要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而这种鉴定过程可能面临技术复杂、标准适用不明等困难。
2. 因果关系证明:要确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证明消费者因使用了不合格产品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损害发生的时间滞后性、损害原因的多元性等因素,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困难。
3. 主观故意认定: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予以生产、销售。但如何通过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获取行为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通讯记录等,以证明其对产品缺陷的明知,是一个取证难题。
4. 相关交易记录和生产流程证据:这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进货单据、生产工艺流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但由于企业可能存在的隐瞒、销毁证据行为,或者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的证据缺失,都给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带来了挑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145条在新旧法律解释适用中存在哪些争议?
刑法第145条主要涉及的是非法经营罪,该条款在新旧法律解释适用中可能存在以下争议点:
1. 经营范围的界定: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与变化,新的商业模式、业态不断涌现,对“非法经营”的认定存在难度。旧法可能无法全面涵盖所有新型非法经营活动,新法或新的司法解释则可能对此进行了扩展或者明确,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同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新旧法律解释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2. 罪状表述的解读:刑法第14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后果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描述性罪状的理解,新旧法律解释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对“情节严重”的定量标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判断等。
3. 法律溯及力问题:若刑法修正案或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有所改变,那么对于修订前已发生但未审判结束的案件,是按照旧法还是新法进行处理,这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也是新旧法律解释适用中的重要争议之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文件可能会对刑法第145条的具体适用提供新的理解和指导。
3. 关于法律溯及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刑法第145条在新旧法律解释适用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经营范围的界定、罪状表述的解读以及法律溯及力问题等方面。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准确适用法律。
刑法第145条在追诉时效上存在哪些司法难题?
刑法第145条规定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罚,但在追诉时效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司法难题。追诉时效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如果未被发现或者未被追诉,法律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具体到刑法第145条可能出现的司法难题包括:
1. 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导致发现时间滞后:由于该罪名涉及的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等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可能在犯罪实施后的很长时间内未被发现,一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是否还能继续追诉成为难题。
2. 追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又犯罪”以中断或延长追诉时效,尤其是在连续性、持续性的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行为中,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3. 追诉时效起算点的确定: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但对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这类可能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如何准确界定“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其中:
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法定最高刑的犯罪行为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情形;
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以及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下的追诉时效起算点。
同时,《刑法》第145条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具体规定,为上述追诉时效问题提供了具体的犯罪背景和适用场景。
在处理刑法第145条涉及的案件时,证据收集工作需要深入细致且具备专业知识,尤其在产品质量鉴定、因果关系证明、主观故意认定及关键交易记录和生产流程证据的搜集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动,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确保公正审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