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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作证人”范围如何界定?

大律师网 2024-03-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作证人”范围界定,是该罪名认定的关键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证人”不仅包括实际出庭作证的人,也包括可能被通知出庭作证或者已经知道案件情况并有可能成为证人的人任何企图干扰、威胁或引诱上述人员,使其不能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词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作证人”范围如何界定?

《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其核心在于保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防止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影响证人如实作证。其中的“作证人”,应当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有具备作证资格并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个人既包括已经被确定为证人,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出庭作证的人;也包括尚未正式列为证人,但因知晓案情而可能成为作证对象的人。辩护人的行为只要对这些潜在或现实的作证人产生了妨碍其如实作证的影响,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认定此罪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涉及行为人的妨害行为与证人未能如实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之间的因果联系。

1. 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证人不能如实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的现实可能性辩护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证人无法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或是迫使证人违背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

2.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应为:先有妨害行为,后有证人未能如实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发生。且没有其他介入因素打断这种因果链条,即辩护人的妨害行为是证人不能如实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的直接原因。

3. 需要证明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即辩护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因果联系,而非偶然巧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也明确了对妨害作证行为的审查判断,要求严格查明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质上也是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因果关系的一种审查认定方式。

辩护人妨害作证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在刑法中,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行为是指辩护人在诉讼活动中,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其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具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

1.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妨害作证,即明知自己在阻止证人如实作证或者促使他人作伪证,而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2. 间接故意:行为人虽然不希望或不一定追求妨害作证的结果,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妨害作证结果的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简而言之,辩护人妨害作证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妨害司法公正进行的故意,无论这种故意是积极追求还是消极放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认定,除了客观上的妨害行为外,还需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要件。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界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作证人”范围时,应秉持实质性和可能性的原则,凡是对案件有了解且可能参与作证过程的个体,都应当纳入保护范畴,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并维护作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妨碍作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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