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刑法第223条具体内容为何?

大律师网 2024-03-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223条规定的是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内容,此条款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

刑法第223条具体内容为何?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款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串通投标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必须达到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程度,并且情节严重;二是明确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还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进行罚金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原文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理解刑法第223条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第223条是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此罪行的重要主观要件之一。在法律意义上,“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使第三者非法占有的明确意图,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意志,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非法占有的结果发生。

具体到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通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将财物归于自己名下,也包括通过各种方式使得财物脱离单位的实际控制,如私自挪用、转移、侵吞等,并且没有归还的意愿或计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含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单位财产权益的侵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职责、职权、职务影响,以及行为的隐蔽性、持续性、所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这就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条款者,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同时,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防止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您的法律咨询专家。我们拥有数万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法律疑难,并精准匹配最适合您的律师。无论您选择哪种咨询方式,我们都能满足您的需求。点击咨询,让我们成为您身边最可靠的法律助手。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