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定义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信息内容?
根据《刑法》第180条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信息内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这些信息是与上市公司或者相关证券、期货产品密切相关的;其次,这些信息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最后,该信息如果被公开,可能会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类型: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重大诉讼、仲裁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刑事诉讼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体现了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特点。具体到此类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由检察机关负责收集和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具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身份,即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因工作职务、职责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内幕信息。
其次,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即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从而谋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或者证明被告人故意或过失泄露了内幕信息。
最后,检察机关还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并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据此依法进行辩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的具体认定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指导,其中包含了对举证责任的相关要求。
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信息内容”具有严格的法定标准,不仅要求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或相关证券、期货产品的核心非公开信息,还要求其具有足以影响市场价格的重大性。对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