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1条所指的罪名是什么?
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涉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故意不按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即原刑法第161条修改后的内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第161条针对哪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161条针对的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罪名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于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61条主要规制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欺诈性隐瞒或虚假陈述行为。
刑法第161条所指的罪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是我国刑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罪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触犯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