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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有何区别?

大律师网 2024-03-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虽然在犯罪行为上有所关联,但两者在法律定性、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及处罚原则上存在显著区别。前者主要针对购买者,后者则针对拐卖者,二者分别触犯了不同的刑法条款,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有何区别?

1. 犯罪行为性质不同:拐卖人口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组织、策划、运输、贩卖等行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将妇女、儿童或其他人员出卖的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则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予以收买的行为。

2.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拐卖人口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也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其目的并非出卖,而是收为己用或转售。

3. 行为主体和对象不同:拐卖人口罪的主体通常是实施拐骗、贩卖行为的人,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则是收买者,对象特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等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何种情况会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刑罚?

在刑法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存在特定情况时,该刑罚会被加重: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将被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此类行为侵犯了被拐卖者的基本人权,性质恶劣。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迫其结婚,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作为童工使用的,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还涉及到婚姻自由、劳动权益等多重法益,因此在量刑时也会予以从重考虑。

3. 对于多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收买多人的,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也应加重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强迫劳动、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多次或者大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要依法严惩。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自首能否减轻刑责?

在刑法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一自首情节,有可能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首虽然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考虑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性和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即使存在自首情节,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体能否减轻以及减轻的程度,还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来确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在法律层面有明显的区分,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均作出了严厉的规制和惩罚,旨在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区分罪名,确保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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