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刑法387条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3-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387条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义,是判定相关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关键因素。该定义不仅直接影响到对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关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刑法387条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法中指的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从事公务”,既包括具有正式编制的公职人员,也包括虽无正式编制但在上述机关中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387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如何进行明确界定?

刑法第387条主要涉及受贿罪,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个关键概念。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二是职能条件,即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这里的“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等活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如依法履行公职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刑法第387条的案件时,对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需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

刑法第387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广泛,既包含各级国家机关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涵盖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公务职责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协助政府工作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这一概念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特别是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