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企业的人员、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进行管理和接管。
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为了清算目的,可以继续破产企业的经营,也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未履行的合同。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申请终止破产程序,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清算组成员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确认。
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同时,在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优先受偿权: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在担保物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清算过程中,这部分债权将优先得到清偿。
参与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参与清算程序,对清算组的清算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清算方案提出异议。这有助于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清算过程中受到侵害,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