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等服务,业主需支付物业费。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若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后提起诉讼。
首先,业主可以尝试与物业进行协商,及时补缴物业费,并请求物业撤销诉讼。
如果业主有正当理由不缴纳物业费,如物业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应准备答辩状,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应准备应诉,包括了解诉讼程序、聘请律师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物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若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需及时履行。否则,物业公司可根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查封、拍卖财产等。
一般情况下,单纯因拖欠物业费被起诉,并不一定会直接影响个人征信。
物业费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在央行征信系统的直接监测范畴。
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后,业主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时,可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将在多个方面受到限制,其中就包括个人征信受损,这会导致在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业务中遭遇阻碍。
此外,部分地区已将物业费欠缴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即便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若长期恶意拖欠物业费,物业企业也可能将欠费信息上报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在该平台留下不良记录,对个人信用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