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依法买卖,但需满足多重条件:
主体资格限制:买卖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方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无其他宅基地或未因分户等情形超出标准。
权属完整要求:房屋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完成确权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需一并转让,禁止单独流转宅基地。
程序合规性:交易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政策红线:城镇居民、非集体成员或法人组织购买宅基地自建房的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自建房不存在“永久使用权”,其使用期限受土地性质与政策规范双重约束:
土地所有权归属: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随房屋存续而存在,若房屋灭失(如倒塌、拆除),宅基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
政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用于商业开发),且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超面积或未批先建可能面临拆除风险。
特殊情形续期:若房屋质量达标、未违规,且符合集体规划,使用权可长期存续;进城落户农民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以退地作为落户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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