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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以买卖吗?

大律师网 2025-08-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宅基地自建房的产权归属与交易规则,直接关乎农民的核心权益。不动产权证虽确认房屋所有权,但宅基地的集体属性与一户一宅原则,对交易主体、程序及范围形成严格限制。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宅基地建房规定”的相关问题。

宅基地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以买卖吗?

  宅基地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依法买卖,但需满足多重条件:

  主体资格限制:买卖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方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无其他宅基地或未因分户等情形超出标准。

  权属完整要求:房屋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完成确权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需一并转让,禁止单独流转宅基地。

  程序合规性:交易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政策红线:城镇居民、非集体成员或法人组织购买宅基地自建房的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自建房永久使用权吗?

  农村自建房不存在“永久使用权”,其使用期限受土地性质与政策规范双重约束:

  土地所有权归属: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随房屋存续而存在,若房屋灭失(如倒塌、拆除),宅基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

  政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用于商业开发),且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超面积或未批先建可能面临拆除风险。

  特殊情形续期:若房屋质量达标、未违规,且符合集体规划,使用权可长期存续;进城落户农民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以退地作为落户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以上则是关于“宅基地建房规定”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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