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经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决定由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仅限公安机关行使。
这一授权机制明确了城管对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基础。
具体到物品收缴,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城管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对“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产品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程序层面,城管收缴物品必须满足三重条件:其一,物品需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如占道经营中的摊位工具;其二,执法人员须出示《暂扣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处理期限及救济途径;其三,扣押后需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损毁。
扣押物品属非法物品,则应移交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张某诉某市城管局行政强制案”中明确指出,未履行扣押清单登记、未告知救济权利的扣押行为,因违反《行政强制法》第24条“应当场清点并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规定,被判决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4条与第37条构建了城管执法人员身份公示的强制性规则: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这一要求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防止“假冒执法”侵害权益。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未出示证件的执法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未穿制服但能提供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未出示证件则直接导致程序违法。
行政相对人面对未出示证件的执法时,有权拒绝配合并向上级部门投诉,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为违法。
这一权利在《行政复议法》第6条与《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中均有明确依据。
城管执法的合法性源于法律授权与程序规范的双重约束。收缴物品需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并严格履行扣押登记、告知救济等程序;未出示工作证执法则因违反身份公示要求,直接构成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