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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擦边可以告侵权吗?

大律师网 2025-11-0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广告擦边行为与广告语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成为企业与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广告擦边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而引发法律风险,而广告语的使用则需严格审查其原创性与权利归属。

广告擦边可以告侵权吗?

  广告擦边行为的核心争议在于其“模糊性”是否构成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与第二十八条,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

  广告通过模糊表述(如暗示性语言、双关语义)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来源、质量或功能产生错误认知,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或“误导性宣传”。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一般消费者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广告内容是否足以引发混淆。

  擦边行为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触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

  比如广告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可能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混淆性使用”的规定;若广告内容贬低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的“商业诋毁”。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此类行为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若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还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使用别人的广告语算不算侵权?

  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需从著作权与商标权双重维度分析。

  著作权层面,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与第十条,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语受法律保护。

  未经授权复制、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广告语(如经典广告词、独特表达形式),则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的侵犯。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判定侵权,即被诉方是否可能接触原作品,且两者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广告语仅为对商品功能的通用描述(如“充电快”),缺乏独创性,则不受著作权保护。

  商标权层面,若广告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或构成商标性使用(如将广告语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核心部分),且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则可能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

  广告擦边与广告语使用的合法性,本质是法律对商业表达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平衡。企业应在遵守《广告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原创性内容与合法授权实现品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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