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擦边行为的核心争议在于其“模糊性”是否构成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与第二十八条,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
广告通过模糊表述(如暗示性语言、双关语义)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来源、质量或功能产生错误认知,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或“误导性宣传”。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一般消费者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广告内容是否足以引发混淆。
擦边行为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触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
比如广告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可能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混淆性使用”的规定;若广告内容贬低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的“商业诋毁”。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此类行为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若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还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需从著作权与商标权双重维度分析。
著作权层面,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与第十条,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语受法律保护。
未经授权复制、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广告语(如经典广告词、独特表达形式),则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的侵犯。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判定侵权,即被诉方是否可能接触原作品,且两者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广告语仅为对商品功能的通用描述(如“充电快”),缺乏独创性,则不受著作权保护。
商标权层面,若广告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或构成商标性使用(如将广告语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核心部分),且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则可能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
广告擦边与广告语使用的合法性,本质是法律对商业表达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平衡。企业应在遵守《广告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原创性内容与合法授权实现品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