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财产(如继承、赠与所得),应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执行程序:
若监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
一旦发现监护人新增财产(如工资收入、存款),受害者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可依职权调查监护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若查实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替代赔偿途径:
若侵权行为涉及保险(如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者可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符合条件的受害者可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可酌情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申请政府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部分地方探索建立侵权损害救助基金,为无力赔偿的监护人提供临时救助。
监护人无力赔偿问题需法律刚性约束与社会柔性救助相结合。未来,随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细化与执行技术的升级,赔偿程序的效率与公平性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