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的执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规则如下:
1、执行主体与程序: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由法院在判决中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
独立适用时,法院直接判决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附加适用时,在主刑(如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押送出境。
2、执行期限与方式:
公安机关会确定被驱逐者的离境日期、交通方式及出境口岸。执行时,执法人员需监督其离开国境,并通过航空、海运等交通工具遣送出境。
被驱逐者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3、特殊情形处理:
对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的被驱逐者,执行机关可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其离境。
驱逐出境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需结合适用场景与法律条文具体分析:
1、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是对犯罪外国人的特殊刑罚方法,可独立适用或附加于主刑。
其适用需满足“犯罪行为”要件,且仅针对外国人。
2、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
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处以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此类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无需以犯罪为前提。
3、定性争议的核心: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分关键在于适用依据。
刑罚需以法院判决为前提,且针对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则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针对违法行为。
实践中,若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与行政法(如犯罪外国人非法居留),可能面临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竞合,需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
被驱逐出境者的再入境需满足严格条件,具体规则如下:
1、法定禁止期限: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离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2、特殊情形下的再入境:若存在外交对等原则、国际条约义务或重大公共利益需求(如国际会议、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被驱逐者可能提前入境。
3、再入境申请的审查标准:即使超过禁止期限,被驱逐者仍需通过严格审查,包括出境后表现、申请目的、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