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墓地的钱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核心原因在于抚恤金的法律性质与用途限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精神及司法实践,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生活补助,并非死者的遗产,其发放对象是特定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
这一属性决定了抚恤金需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亲属,用于保障其生活需求,而不能作为死者的费用开支进行抵扣。
与之相对,丧葬费是专门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若单位发放了丧葬费,且金额足以覆盖墓地费用,可优先使用丧葬费支付;若丧葬费不足或未发放,墓地费用需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不得擅自从抚恤金中扣除。
此外,抚恤金的分配需遵循公平原则,结合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依赖度等因素确定,任何将其用于抵扣墓地费的行为,都可能侵犯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
买墓地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从父母遗产中优先扣除,这是基于遗产清偿必要开支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继承人因办理丧事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优先从遗产中支付。
墓地费作为办理丧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符合当地习俗标准、金额合理且有真实支出凭证,就属于“必要费用”范畴,可在遗产分割前先行扣除。若墓地费由某一继承人垫付,其有权在遗产分配时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
但需注意,若费用明显超出当地合理标准,超出部分可能不被认可从遗产中扣除,需由支出者自行承担。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扣除墓地费等必要开支是遗产管理人的重要工作内容,确保遗产在清偿必要费用后再依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