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和二十条,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未成年人行使肖像权时,通常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但商业性使用未成年人肖像,一般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必须取得监护人同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客观、审慎,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尤其是在公共传播领域的限制。
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要求及司法实践: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行使通常需要监护人的同意,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可能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强调,涉及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案件,法院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监护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其使用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禁止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表演、网络直播等可能影响其健康成长的活动。如果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允许对未成年人不利的肖像使用,法院可依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