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1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不能辨认”(无法理解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控制”(无法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行为)。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行为时处于发病期,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则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3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行为能力部分受损(如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或症状较轻时),则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2款: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犯罪时精神状况正常(如处于缓解期),则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二、司法鉴定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复杂,法律上是否免除刑事责任,必须依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1、鉴定标准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需评估被鉴定人:
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具备辨认或控制能力;疾病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2、鉴定结论的影响
“无刑事责任能力”:若鉴定确认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被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305条)。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可酌情从宽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按正常刑事责任处理。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
即使精神分裂症患者被认定不负刑事责任,仍可能面临强制医疗措施,以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刑事诉讼法》第305条:
“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以确保患者得到治疗,同时维护公共安全。
四、实务中的争议与难点
1、“案发时”精神状态的认定
由于精神分裂症可能间歇性发作,如何准确判断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是关键。部分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或鉴定争议,导致责任认定困难。
2、“强制医疗”的适用标准
并非所有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都会被强制医疗,法院需评估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3、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患者危害社会,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