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工伤认定程序与普通民事赔偿路径存在本质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走工伤认定程序意味着劳动者可依据该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等,具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待遇标准法定化、保障全面等特点。
而不走工伤程序则通常意味着劳动者需通过一般民事侵权诉讼主张权利,此时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责任基础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民事侵权需证明过错;
二是赔偿标准不同,工伤待遇由条例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可主张更多项目;
三是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行为,民事赔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是时效差异,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
单位申报与个人申报工伤在程序启动和举证责任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申报具有时效优势(30日内)和信息优势,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承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个人申报则面临更重的举证责任,需自行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因担心影响工伤保险费率或企业声誉而消极申报,此时劳动者应积极行使法定权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条款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上下班途中"的时空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应综合考虑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等因素;
二是事故性质限定为交通事故或特定公共交通工具事故;
三是责任认定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常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三种情形。
若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劳动者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即使满足其他条件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对于"合理路线"的判断,实务中通常考虑住所与工作地点的通常路线,但包括因客观原因(如道路施工)绕道、接送子女等日常生活必需的中途停留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