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挂车牌的记分标准明确为一次记9分,而非3分。3分记分适用于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情形,两者的违法情形和记分档次有明确区分,不能混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该法条直接明确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为的记分分值,清晰界定了此类行为的处罚档次。
而3分记分对应的是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行为,并非不挂车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不按规定安装通常指已悬挂号牌但安装方式不规范,比如未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号牌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等,与完全未悬挂号牌的行为性质不同。
需要明确的是,未悬挂号牌包括已领取正式号牌但故意不悬挂、临时号牌过期未更换正式号牌仍上路、以及只悬挂一块号牌等情形。这些情形均适用9分记分标准,只有在号牌已安装但不符合规定要求时,才会适用3分记分。
不挂车牌被查处后,执法机关会依法采取多项处罚措施,具体处理方式按以下内容执行,各项处罚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1、驾驶证记分处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对驾驶人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记分计入当前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且满分为12分,记分达到满分的,驾驶人需参加满分学习和考试后才能恢复驾驶资格。
2、罚款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不挂车牌行为可依法适用该罚款标准。
3、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不挂车牌和遮挡号牌虽均属于涉牌违法行为,且记分标准相同,但两者并非同一违法情形,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在违法认定和法律适用细节上有明确界限:
1、违法表现形式不同
不挂车牌的核心是机动车未处于法定号牌悬挂状态,具体表现为未领取号牌上路、已领取号牌但未安装悬挂、临时号牌过期或未按规定粘贴等;遮挡号牌则是机动车已悬挂号牌,只是被故意以物品遮挡、污损等方式导致号牌无法清晰辨认,核心是号牌存在但识别功能被破坏。
2、行为本质与违法义务不同
不挂车牌是对机动车号牌法定悬挂义务的完全不履行,属于无牌上路的范畴,违反的是车辆上路需悬挂号牌的基础规定;遮挡号牌是在已悬挂号牌的前提下,故意破坏号牌的识别功能,属于有牌但违规妨碍识别的范畴,违反的是号牌需保持清晰可辨的管理规定。
3、违法构成要件不同
认定不挂车牌只需核查机动车是否处于法定悬挂号牌的状态,无需考量主观意图,既包括故意不悬挂的情形,也包括因疏忽未悬挂的情形;认定遮挡号牌则必须核查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故意是该违法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无故意情形则不认定为该违法行为。
不挂车牌的驾驶证记分标准为一次9分,与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3分记分有明确区分,被查处后将面临记分、罚款、扣车的综合处罚。其与遮挡号牌在表现形式、行为本质、构成要件上存在核心区别,车主需遵守号牌管理规定,避免涉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