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费的征收遵循法定标准,主要分为登记费和税费两大类,收费方式和金额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一、登记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标准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符合减免政策的情形可享受费用减免。
二、税费
(一)契税
征收标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享受优惠,按3%税率征收。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需区分两种情形:
1、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原始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缴纳。
2、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幅度内核定征收,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住宅类房产交易暂免征收,非住宅类及继承、赠与等其他过户方式,按房产价值的0.025%缴纳。
房子过户费的缴纳主体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交易双方约定确定,核心原则为法定税种由法定主体缴纳,约定费用按合同执行。
根据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缴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购房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缴纳义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则由销售方缴纳,即房屋的出让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登记费的缴纳主体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也就是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具体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过户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约定由购房方承担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此外,无偿赠与、继承等特殊过户情形的费用缴纳主体有特别规定,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人,以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房屋产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税费缴纳按对应法定情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相应的登记费和契税等费用由受赠方按规定缴纳。
房子过户费的征收和缴纳均有明确法律依据,了解清楚相关规定是保障房产交易顺利的关键。大家在办理过户前,应提前确认收费标准和缴纳主体,避免约定无效条款。如果对过户费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职能部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