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因缺乏合法基础,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瑕疵直接阻断物权变动。
第二,标的物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动产,如毒品、枪支、文物等,因其交易本身违法,第三人无论是否善意,均不能取得所有权。此类物品不受市场交易规则保护。
第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包括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等非基于原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通过拍卖或经营者购得,可请求返还但应支付费用。
第四,须经登记才能转让的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如果未完成登记过户,即使交付,善意第三人亦不能取得完整物权对抗效力。登记是此类财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第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因处于司法强制措施之下,任何处分行为均属无效,第三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执行法院。
第六,受让人存在重大过失,如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交易场所异常、未查验权属凭证等,将被推定为非善意,排除善意取得适用。
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是处分人无处分权。即其并非所有权人,也未获授权,却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如系有权处分,则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无需援引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要件为受让人受让时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善意推定成立,由主张恶意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要件是受让人无重大过失。即使不知情,如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接受明显低价转让等,仍可能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从而否定善意。
第四要件是已完成法定公示。动产须完成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不动产须完成登记。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因其未实现物权公示目的。
第五要件为有偿取得。赠与、继承、遗赠等无偿取得方式,不适用善意取得。法律仅保护支付合理对价的交易安全。
一旦善意取得成立,法律后果明确:受让人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原权利人仅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对于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虽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设有限制性例外。如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原权利人请求返还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体现对交易安全的部分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