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核心围绕法定危险行为及危害状态判定,具体立案情形分为2类:
1、故意实施危险行为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该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便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满足立案追诉条件,司法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
2、过失实施危险行为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因过失实施上述危险方法,立案需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前提,且危害后果需达到法定追诉程度,相关司法解释对该情形下的危害后果标准有明确界定,满足该标准的司法机关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明确了该罪名的行为范畴,也是立案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依旧严格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主观形态及危害后果,划分不同量刑档次,具体分为3层:
1、故意犯罪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档适用于主观故意实施危险行为,仅形成公共安全危险状态,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2、故意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量刑档适用于故意实施危险行为,且实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量刑会结合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判定。
3、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认定会结合行为人过失程度,危害后果大小,事后补救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该罪名的加重量刑及过失犯罪的量刑规定,司法实践中均严格依照该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量刑。
综上所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分故意过失两类情形,量刑结合主观形态和危害后果划分档次。该罪名的立案与量刑均以现行刑法为依据,司法机关会依法精准认定,严厉惩处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