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开道闯红灯被撞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各方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和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中交警现场指挥的优先效力是关键考量因素,但不意味着跟随指挥的一方必然无责,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该法条明确了交警现场指挥优先于交通信号灯的核心规则,当二者冲突时,以交警的即时指挥为准。
如果车辆是在严格跟随交警现场指挥闯红灯,且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因交警指挥具有优先效力,车辆闯红灯的行为不构成违章,事故责任通常不由跟随指挥的车辆承担。
此时需查看碰撞对方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比如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等,存在则由违规方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如果跟随交警开道的车辆在闯红灯时,未严格服从交警指挥,或者未充分观察路况、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避让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那么即便有交警开道,车辆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毕竟交警指挥优先的前提是车辆在服从指挥的同时,仍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不能因有指挥就忽视路面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是因第三方过错导致,比如其他车辆无视交警指挥和交通信号强行通行,那么第三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如果交警开道是执行紧急任务,相关车辆参与护航或被引导通行,事故责任认定还可能结合紧急任务的特殊性综合考量。
但无论何种情形,事故发生后,各方都应及时保护现场,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责任的重要依据。
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交警开道闯红灯被撞的责任,核心看各方是否服从指挥和尽到安全义务。跟随指挥且无过错通常免责,存在过错则需担责,对方违规则由对方担责。事故后应保护现场报警定责,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依法复核或诉讼,确保责任划分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