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并非绝对不能转让,我国法律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流转,核心是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和村民居住权,禁止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需满足主体资格要求
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向城镇居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法人转让。受让人需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才能依法受让宅基地使用权。
3.转让需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前,需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再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双方需签订合法转让协议,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才算完成合法转让。
4.需遵循房地一体转让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转让时需连同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5.明确禁止转让的情形
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被依法征收或查封的,不得转让。转让人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确保一户一宅原则得到严格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押,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作出了严格限制,核心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防止村民因抵押失去住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不得抵押。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抵押的例外情形,因此普通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并不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抵押,但房屋抵押时需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即便房屋抵押有效,抵押权人也不能单独处置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就房屋价值优先受偿。
农村村民不得通过抵押宅基地使用权获取贷款,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如果违规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需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限制仅针对普通情形,国家鼓励的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可能有特殊政策,但试点外地区仍需严格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成员无法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获得,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该权利的客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用途具有专一性,只能用于建造村民住宅、厨房、仓库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能用于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非居住用途。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农村村民符合条件的,可无偿向本集体申请宅基地,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是国家为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提供的福利政策,体现了对农村群众的权益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村民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