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罚。
2.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的是虚假犯罪事实,且意图通过告发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目的限定:若因错告或检举失实导致他人被追诉,不构成此罪(需区分故意与过失)。
3.客体要件
双重客体:
他人的人身权利(如名誉、自由、生命健康);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干扰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或冤假错案)。
4.客观要件
捏造犯罪事实:虚构他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贪污等),且该事实需达到可能引发刑事追究的程度。
告发行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如单位纪委)提交虚假材料或口头告发。
情节严重:需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见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司法实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
虚构他人实施重大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或捏造多起犯罪事实。
诬告内容涉及特定敏感领域(如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影响。
2.诬告手段恶劣
伪造证据(如伪造合同、账目、监控录像等)或串通证人作伪证。
利用职权或社会地位施压,迫使他人配合诬告。
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渠道散布虚假信息,扩大诬告影响。
3.严重干扰司法活动
导致司法机关投入大量资源调查(如跨地区侦查、专家鉴定)。
引发冤假错案(如无辜者被刑事拘留、逮捕、审判)。
阻碍真实案件的侦查(如转移司法机关注意力,导致真凶逃脱)。
4.造成严重后果
被诬告者名誉严重受损(如社会评价降低、工作丢失)。
被诬告者精神遭受重大打击(如自杀、精神失常)。
被诬告者被错误羁押、判刑,或财产被非法查封、扣押。
三、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案例1:虚构贪污事实告发
行为人伪造公司账目,向检察机关告发同事贪污公款100万元,导致同事被刑事拘留。
定性:符合“捏造重大犯罪事实+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例2:网络散布虚假强奸指控
行为人在社交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称某公众人物强奸未成年人,引发舆论关注,导致该公众人物被警方调查。
定性:符合“手段恶劣+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例3:错告与诬告的区分
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误认为他人盗窃,向公安机关举报,后查明真相系误会。
定性:因缺乏故意捏造事实的主观意图,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四、量刑规定
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加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