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抢注使用商标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常见手段。商标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恶意抢注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若商标已注册成功,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应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措施从源头上否定了恶意抢注商标的合法性,阻止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除了宣告无效,商标管理部门还会对恶意抢注者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恶意抢注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一般与抢注商标的数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相关。通过罚款,增加恶意抢注者的违法成本,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在特定情况下,商标管理部门还可能对恶意抢注者给予警告。警告虽不涉及经济处罚,但会对抢注者的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在商业活动中,信誉至关重要,警告可使抢注者在行业内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影响其后续业务开展。
若恶意抢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给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扰乱市场秩序等,商标管理部门还可能对恶意抢注者实施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商标注册申请等。
恶意抢注商标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主要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若恶意抢注的商标涉及他人商业秘密,如未公开的商标设计、营销策略等,抢注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抢注,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若恶意抢注的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存在关联,如将他人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作为商标抢注,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恶意抢注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作为商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考虑恶意抢注行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主观上,抢注者需具有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抢注商标的行为;后果上,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如果遇到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应对:
1. 行政程序维权
商标异议:如果抢注的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需提交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产品包装、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以及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如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对方明知该商标存在仍申请注册等)。
无效宣告:若商标已注册成功,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5年限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需提供证据证明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规定。
撤销申请:如果抢注的商标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即“撤三”)。需提供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市场调查记录、网络搜索结果等。
2. 民事诉讼维权
不侵权抗辩:若自身商标在抢注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主张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权利滥用抗辩:依据《民法典》和《商标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主张抢注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恶意维权不应得到支持。
依据在先权利维权:如果抢注的商标侵犯了自身的著作权、姓名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等在先权利,可提起相应的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抢注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不正当竞争诉讼:以恶意抢注行为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注方赔偿因应对恶意抢注和恶意维权造成的损失,并禁止其继续实施商标抢注行为。
3. 其他措施
协商解决:尝试与抢注方沟通,要求其放弃注册或转让商标。若能达成合理协议,可避免漫长的法律程序。
举报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抢注方的恶意行为,请求其依法查处。
在采取行动前,建议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商标使用记录、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与抢注方的沟通记录等,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