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期长度不同
有期徒刑是有明确刑期限制的刑罚,刑期跨度较大,最低可判处几个月,最高可达二十五年。判决时会明确具体服刑期限,服刑期满后罪犯即可释放,恢复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无明确刑期,理论上需终身服刑,剥夺罪犯终身人身自由,不存在固定的释放期限。
2.适用罪行不同
有期徒刑适用范围广泛,可适用于各类轻重程度不同的刑事犯罪,无论是轻微刑事犯罪还是严重刑事犯罪,都可根据罪行轻重判处相应期限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但又未达到判处死刑程度的刑事犯罪,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3.执行方式不同
有期徒刑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执行期间可根据改造表现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缩短实际服刑期限。无期徒刑罪犯需在监狱内终身服刑,执行期间虽也可通过积极改造获得减刑机会,减为有期徒刑后再继续服刑,但减刑有严格的条件和幅度限制,初始执行阶段无释放可能。
4.法律后果不同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期满释放后,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需接受后续监管,人身自由和各项权利可恢复正常。无期徒刑罪犯即便通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服刑期满释放后,仍需接受社区矫正,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监管,且其犯罪记录对自身及家属的影响更为深远。
无期徒刑可以减刑,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制度是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无期徒刑并非绝对的终身监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依法减刑。减刑的适用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需满足法定条件,首要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需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等情形,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检举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等多种情形。
无期徒刑减刑有严格的起始时间和幅度限制,普通无期徒刑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殊类型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需延长至三年以上,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需遵循有期徒刑减刑规定,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限制。减刑需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核后提请法院依法裁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减刑,确保减刑过程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