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并非绝对只能二选一,核心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时,通常只能选择仲裁;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选择诉讼,同时存在特殊情形可突破二选一限制,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或裁或审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有效仲裁协议对诉讼管辖权的排除作用。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的协议,只要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有效。如果当事人违反约定,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也可先达成仲裁协议再选择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约定可仲裁也可诉讼等。
此外,身份关系争议依法不能仲裁,即使双方约定仲裁,协议也无效,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程序中仲裁请求被驳回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不受原二选一限制。
仲裁和诉讼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性,二者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方式,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全面履行,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存在高低之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与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致。
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随意推翻。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救济,不能再提起上诉。
二者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依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作出判断,审理过程中都遵循质证、回避等程序,确保裁决和判决的公正性。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当事人可凭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需要明确的是,二者法律效力同等,但审理程序、管辖主体等存在差异,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平等性。
综上所述,仲裁和诉讼并非绝对二选一,核心看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裁决和判决均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需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